实验室管理

实验室管理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实验室管理 > 正文

重点实验室开放、服务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5-11-30 20:11:26 阅读次数:


1.重点实验室坚持以全心全意为校内外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宗旨,热忱欢迎校内外科技工作者携带项目、经费,到本实验室利用有关仪器、设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产品开发等工作。 

2.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同时,重点实验室积极为社会提供样品检测、科技开发等服务。 

3.重点实验室开放、服务的目的是发挥仪器、设备的社会效益,为了便于管理适当收取合理的费用,用于仪器设备的易损部件更换,试剂、材料和标样消耗,以及仪器、设备的常规养护和维修等。 

4.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公共使用的制度,任何研究人员或课题组不得以任何理由占有仪器、设备,通过管理和运行机制创新,做到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管而不死,活而不乱 

5.校内外科技人员携带项目和经费在重点实验室进行研究工作的申请、审批程序是:(1)申请人填写《动物营养与饲料科学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申请表》一式两份;(2)重点实验室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对申请人的研究课题的意义、目标、内容、时间进行审议;(3)主管校领导审批;(4)重点实验室将在一周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者本人。 

6.获准在重点实验室从事研究的人员,应能够较熟练地使用相关仪器、设备,并承担实验所需的有关材料、试剂、标样和仪器设备的易损耗零部件费用。 

7.在课题结束时,研究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按时向重点实验室提交《动物营养与饲料科学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研究工作总结报告》一式两份。重点实验根据研究人员的成果及工作表现,签署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一份由重点实验室存档,另一份寄研究者原所在单位(部门)。 

8.各类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及重点实验室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重点实验室的管理。 

9.对于大型、贵重、精密仪器,研究人员使用前应经重点实验室有关管理人员同意,并当面检查仪器、设备工作是否正常,若仪器工作正常,方可使用。使用完毕后,应经管理人员检查,在确认仪器完好无损、并据实填写使用档案后,使用者方可离开。 

10.自带课题和经费在重点实验室进行开放研究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其研究成果以原所在单位为主,但在有关论文或技术文件中应对本实验室加附注说明,名称为武汉工业学院动物营养与饲料科学湖北省重点实验室 

11.重点实验室为校内外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检测及其它服务的程序是:(1)申请人与具体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人员就实验内容、时间进行协商;(2)根据协商结果,填写仪器设备使用申请单一式两份,一份由部门保管,另一份交办公室留存;(3)按有关程序和规定交费;(4)实验室主任审批并签署意见。 

12.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先预交服务费用总额的50%,交费程序按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执行,直接交费或转帐均可。有关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13.重点实验室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发扬团结协作和无私奉献精神,耐心细致、热情周到地积极配合流动研究人员的工作。确因缺乏试剂、标样、方法或仪器等原因暂时不能提供开放服务,应向服务对象耐心说明,通过彼此沟通、相互协商、共同努力早日解决问题。 

14.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重点实验室。

 

动物营养与饲料科学湖北省重点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