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实验室客座人员管理条例
更新时间:2015-11-30 20:11:28 阅读次数: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共用的管理体制。为聚集各方优秀研究力量,推动计算机软件理论和技术的发展,邀请或聘请各有关领域的国内外优秀学者、科研人员作为客座研究人员来实验室进行合作研究,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1、客座研究人员的条件:
(1)实验室聘请的著名的国内外客座教授。
(2)定期在实验室工作的研究人员。
(3)与本实验室有关人员联合指导博士后、博士生或硕士生的导师。
(4)与本实验室有关人员进行联合研究的人员。
(5)获得本室开放基金资助的研究人员。
(6)与实验室研究、开发方向有关的且有密切合作关系的开发人员、管理人员。
2、受聘和获得开放基金资助的客座人员来本室工作期间的费用(包括科研经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等)可以在批准的经费中支出。
3、客座研究人员可申请使用本室设备,除通用设备外,专管、专用设备需经培训、考核合格及管理人同意方可上机操作。实验室应尽量优先安排,收费应予优惠。
4、客座研究人员利用本室条件作学术报告,实验室予以安排并提供优质服务。
5、客座研究人员和其研究生利用本实验室条件进行科研,在鉴定、发表论文、申报成果等时(获得本室开放基金资助的客座研究人员按本室开放基金管理条例执行),均需在文中说明由实验室资助字样。
6、客座研究人员应遵守实验室制订的有关课题、成果、经费、科技保密、安全、卫生等规章制度。
7、客座研究人员任期一般为两年,以聘书颁发日期起算,如工作需要续聘者,继续发给聘书或续聘通知。
8、欢迎客座研究人员以实验室名义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组织、联络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发挥客座研究人员在国内外的影响,吸引国内外优秀学者来室讲学、交流、合作。
动物营养与饲料科学湖北省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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